土地法 第19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外國人如果是為了自用、投資或公益,可以取得這一條列出的幾類土地用途。這些土地的面積與所在地,還要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限制。第八款是特別情形,限於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的投資,且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外國人」。2. 目的限於「自用、投資或公益」。3. 可取得的土地用途共有八款:住宅;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墳場;以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且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用土地。4. 不只是用途符合,還要注意「面積及所在地點」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限制。5. 第八款另外有後段授權:其所需土地的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常見陷阱
1. 不是所有外國人都能取得所有土地,只限本條列舉用途。2. 第八款不是單純投資就可,還要符合「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3. 面積與所在地點的限制不是本條直接定死,而是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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