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20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外國人如果依前條規定需要取得土地,必須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如果土地有變更用途,或是要辦理繼承以外的移轉,也要走同樣的申請程序。若是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土地,還要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這種申請,應在受理後十四日內作成准駁,核准後還要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土地者,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如果因故不能在期限內使用,要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若沒有依期限及用途使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考試要點
1.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時,申請對象是「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並須檢附相關文件。 2. 兩種情形也要同樣申請: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 3. 若是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土地,除了向地方政府申請外,還要「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4. 地方政府對准駁的期限是「受理後十四日內」;核准後要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5. 第八款取得土地者,負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的義務;不能如期使用時,要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6. 若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先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常見陷阱
1. 「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只出現在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土地的情形,不是所有外國人取得土地都要先經中央同意。 2. 「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是地方政府作准駁的期限,別誤記成其他天數。 3. 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後,法條寫的是「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不是收到通知後立即標售。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