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要做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時,原則上要有「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但如果同意人的應有部分合計已超過三分之二,就不再計算人數。共有人依這個規定辦理前,必須先用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如果不能書面通知,就要公告。共有人對其他人應拿到的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還要提出其他共有人已受領或已提存的證明,若因此取得不動產物權,並應代其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考試要點
1. 共有物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的同意門檻: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2. 事前通知方式:應先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不能書面通知者,應公告。3. 對價或補償:共有人對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4. 權利變更登記時,應提出他共有人已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若因此取得不動產物權,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5.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6.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7.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常見陷阱
1. 容易把「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誤看成人數條件;本條是此時「人數不予計算」。2. 「得」優先承購是選擇權,不是一定要買;且是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3. 不服調處後的起訴期限是「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不是其他期間。4. 本條前四項係「於公同共有準用」,不要誤解為全部內容都一律直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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