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38條
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最新異動日期:2024-08-0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辦土地登記之前,原則上要先做地籍測量;如果某地方已經依法做過地籍測量,就要依本法去辦土地總登記。所謂土地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期間內,把直轄市或縣(市)內的全部土地都辦理登記。
考試要點
1. 順序概念:先辦地籍測量,後辦土地登記。2. 例外銜接: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的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3. 土地總登記的定義:在一定期間內,對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辦理土地登記。4. 考題常會問「土地總登記」的範圍與特徵,重點在「一定期間內」與「全部」。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土地總登記」誤認為只登記部分土地;條文寫的是「全部」。2. 不要把「一定期間內」擴寫成固定年限,條文沒有明定數字。3. 「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與一般已測量不同,題目可能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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