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46-3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最新異動日期:2024-08-0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地籍測量與界址爭議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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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 第 29 題依土地法規定,下列對土地總登記之敘述何者有誤?
- 土地法 第 30 題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原因,下列何者不正確?
- 土地法 第 31 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如未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法定順序逕行施測,其第一順序為何?
- 土地法 第 32 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如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該管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共 7 題,顯示前 6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