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最新異動日期:2024-08-0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原則上要由權利人和義務人一起提出申請;如果沒有義務人,就由權利人單獨申請。若是繼承登記,則可以由任一繼承人代全體繼承人提出申請,但這不會影響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權利。申請時間上,一般要在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辦理;如果是繼承登記,則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
考試要點
1. 一般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 2. 無義務人時:由「權利人聲請」。 3. 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但不影響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4. 申請期限:一般案件為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繼承登記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 5. 逾期效果: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
常見陷阱
1. 不能把「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誤解成只能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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