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38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就其超過總數額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扣減後,徵收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所稱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最新異動日期:2023-02-0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如果「移轉現值」高於原規定地價,或高於前次移轉時申報的現值,超過的那一部分要先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扣減後,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謂「原規定地價」,是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規定的地價;如果是在五十三年以前就已依土地法辦理規定地價,或在五十三年以後才舉辦規定地價,則都以第一次規定的地價當作原規定地價。若土地是因繼承取得後再移轉,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指的是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

考試要點

1. 課稅前提:土地所有權移轉,且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才有本條所說的土地增值稅課徵基礎。2. 原規定地價的認定重點:以中華民國五十三年為基準;53年以前已辦理規定地價、或53年以後才舉辦規定地價者,均以「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3. 繼承再移轉特例:繼承取得的土地再行移轉時,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改看「繼承開始時」的公告土地現值。4. 超過總數額需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扣減後,才徵收土地增值稅;應注意條文用語是「應」扣減後徵收。

常見陷阱

1. 「原規定地價」不是泛指任何一次公告地價,而是條文明定的五十三年及其前後首次規定地價。2. 繼承再移轉時,不能把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直接理解成一般買賣的移轉申報值;本條特別指定為繼承開始時的公告土地現值。3. 本條是先就超過部分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扣減後,再課徵土地增值稅,順序不能自行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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