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47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最新異動日期:2023-02-0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和義務人原則上要在訂約日起30日內,帶齊契約及相關文件,一起申請登記,並一起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如果依法可以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權利人也可以單獨申報移轉現值。買賣案件在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權利人及義務人還要共同申報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這些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可以提供查詢;至於已登錄的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要等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才可以作為課稅依據。

考試要點

1.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共同申請登記,並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2. 例外: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3. 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4. 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5. 已登錄的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不得逕作課稅依據,必須待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6. 第2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3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7.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於查核時,得依原文所列對象要求查詢、取閱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範圍不得逾確保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8. 第2項受理及第6項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常見陷阱

1. 「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是固定期限,不要寫成其他起算點。2. 「得提供查詢」只是可以提供,不是一定全部公開,且個人資料除外。3. 「始得為課稅依據」表示要等條文所載的配套與立法完成後,不能提前當作課稅依據。4. 查核權限分兩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的對象不同,不要混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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