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47-4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買受人依前項但書後段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其申請核准方式、應檢附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第一項及前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最新異動日期:2023-02-0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的買受人,在簽約後原則上不能把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也不能自己或委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只有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的讓與或轉售,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且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的情形,才不受這個限制。若屬前項但書後段可讓與或轉售者,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

考試要點

1. 禁止對象: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2. 禁止行為有兩類: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3. 例外: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4. 數量限制:依前項但書後段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5.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也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讓與或轉售,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廣告,但第一項但書規定的情形除外。6. 查核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買受人、銷售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常見陷阱

1. 「不得」與「但書例外」要分清楚,不是所有親屬都包含,僅限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旁系血親。2. 「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是數量上限,考題常考「每二年」與「一戶(棟)」不可混寫。3. 主管機關查核時,受查核者是「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不是可以選擇性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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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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