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47-5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三、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項之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最新異動日期:2023-02-0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是在禁止三類會影響不動產市場秩序的炒作行為:第一,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去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第二,和別人串通,或用假交易去營造市場很熱絡的假象;第三,自己、借他人名義或找很多人一起,做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而且還要已經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有壟斷轉售牟利的情形。主管機關對這些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得要求查文件或說明;被查的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考試要點

1. 本條列的是3款禁止行為,題目常考「散布不實資訊」、「通謀或虛偽交易」、「違規銷售/連續買入/加價轉售」三種態樣。2. 第3款不是只要有轉售就違法,條文還要求「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這個要件要一起看。3. 主管機關的查核對象不只行為人,也包括「相關第三人」,而且是「得」要求查詢、取閱文件或提出說明。4. 受查核者的義務是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也是常見申論或選擇題考點。

常見陷阱

1. 不可把第3款寫成只要「加價轉售」就成立,原文還有「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的要件。2. 「得」是裁量,不是一定要;主管機關是「得」要求查詢、取閱文件或提出說明。3. 本條是禁止與查核規定,原文本身沒有罰則數額,罰鍰要另外看第81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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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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