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56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市地重劃地區之選定、公告禁止事項、計畫之擬訂、核定、公告通知、測量、調查、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分配設計、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地籍整理、交接清償及財務結算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3-02-0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在講「公辦市地重劃」哪些地區可以辦、怎麼啟動、以及公告後如果多數私有地主反對要怎麼處理。各級主管機關得就條文列出的四種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辦理時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若在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依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考試要點

1. 本條是公辦市地重劃的依據,重點在「各級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2. 可辦理的地區共四類: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3. 計畫書程序: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 4. 反對門檻須同時符合二者,且分母有別:①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分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總數);②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分母=重劃地區全部土地面積,含公有土地)。符合者,主管機關應予調處。 5. 調處後的後續:參酌反對理由修訂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6. 本條最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實施辦法,涵蓋選定、公告禁止事項、計畫擬訂、核定、公告通知、測量、調查、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分配設計、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地籍整理、交接清償及財務結算等事項。

常見陷阱

(1)「得」是裁量,不是一定要辦;但進入第2、3項程序後,條文用「應」的部分就不能改成可有可無。(2)反對門檻是兩個條件並列,不能只看人數,或只看面積。(3)兩個門檻的分母不同,須分別看:人數之分母為「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總數;面積之分母為「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即該地區全部土地面積,包含公有土地。勿將公有土地自面積分母中剔除,否則反對門檻將被錯誤放寬。(4)公告後不是直接重辦,而是先「應予調處」,再「修訂計畫書」,最後才重行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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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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