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60

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最新異動日期:2023-02-0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在講市地重劃時,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注意:「原公有」僅冠於道路、溝渠、河川三項;未登記地係尚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權屬未定之土地,並非公有土地,是與前三項並列的獨立抵充來源),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區內未列入共同負擔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考試要點

1. 第1項的「十項公共使用用地」: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 2. 可先抵充的土地來源只有四項: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未登記地。 3. 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4. 共同負擔的方式: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改以現金繳納。 5. 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6. 第2項: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7. 第3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常見陷阱

(1)四項抵充來源的結構要看準:「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未登記地」。「原公有」不及於未登記地——未登記地是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尚未辦理、權屬未定之土地,非公有土地。勿概稱為「四種公有地」,亦勿與第2項「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混同(二者性質不同)。(2)「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是條文用語,不宜改成平均分攤。(3)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是「得」,且前提是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4)第3項的45%是「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的上限,條文是「不超過」。(5)但書例外要同時符合人數與面積兩個門檻:「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加「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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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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