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81-2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備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以外資訊不實。 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項規定。 二、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 三、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最新異動日期:2023-02-0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管不動產交易資訊申報、查核配合、預售屋契約與紅單轉售等違規的罰則。不同違規類型,會有不同的罰鍰級距,而且有些情形會先命限期改正;如果屆期不改正,還可能按次處罰,部分情形在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時,會提高到更重的罰鍰。含建物的案件,原則上會依戶(棟)計算處罰。

考試要點

1. 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主管機關應令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2. 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或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3.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備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4. 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以外資訊不實: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5. 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按戶(棟)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6.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違反第47條之3第5項;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第47條之3第6項;或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47條之3第6項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均按戶(棟)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常見陷阱

1. 「價格資訊不實」和「價格以外資訊不實」罰則不同:前者屬3萬以上15萬以下,且有經二次仍未改正可升到30萬以上100萬以下;後者起罰是6千以上3萬以下。 2. 「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要注意條文限定: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才直接進到3萬以上15萬以下的罰鍰規定。 3. 本條多處都有「並令其限期改正」與「按次處罰」,不要和單純直接罰鍰的情形混淆。 4. 「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是條文明文,考題常拿來問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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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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