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81-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 一、買受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二、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筆)處罰。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除依前項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前項所定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七項、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最新異動日期:2023-02-0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為預售屋/新建成屋換約轉售、炒作及妨礙查核之罰則,分四項。第1項(罰鍰50萬至300萬)有二款:①買受人違反第47條之4第1項,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②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47條之4第3項,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第2項(罰鍰100萬至5,000萬):違反第47條之5第1項各款之一者,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筆)處罰。第3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前項所定罰鍰。第4項(罰鍰6萬至30萬):違反第47條之3第7項、第47條之4第4項或第47條之5第2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考試要點

1. 第1項二款要分辨(罰鍰同為50萬至300萬,但主體與條項不同):第1款主體是「買受人」(違反第47條之4第1項):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第2款主體是「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47條之4第3項):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2. 第1項的兩個附隨效果是總則性規定,跟著情形走、不分款: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 3. 第2項:違反第47條之5第1項各款之一,處100萬至5,000萬,並「得」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筆)處罰。 4. 第3項兩罰規定: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前項(第2項)規定,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前項所定罰鍰。 5. 第4項:違反第47條之3第7項、第47條之4第4項或第47條之5第2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6萬至30萬,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常見陷阱

(1)第1項第2款的主體是「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建商/賣方同意或協助換約、或受託刊登廣告也受罰,勿以為本條只罰買受人。(2)「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跟著「刊登廣告」情形走、「按交易戶(棟)處罰」跟著「有不動產交易」情形走,都是第1項的總則性效果,不分屬特定款。(3)第2項的交易單位是「戶(棟、筆)」,與第1項的「戶(棟)」不同,不能混寫。(4)改正用語三項不同:第1項「應令」、第2項「得令」、第4項「並令」,考題常於此設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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