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81-4條
民眾對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知有違反法規規定情事者,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提充檢舉獎金與檢舉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違反法規規定處有罰鍰者,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提撥供其或受委任機關辦理查核等業務所需相關經費。 第二項檢舉獎金適用範圍、發給之對象、基準、程序、條件、撤銷與身分保密,及前項提撥罰鍰適用範圍、比率與運用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民眾對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知道有違反法規規定的情事,可以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提充檢舉獎金給檢舉人。另外,主管機關對此類違規處有罰鍰者,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提撥,供其或受委任機關辦理查核等業務所需經費。
考試要點
1. 檢舉主體是「民眾」,客體是「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違反法規規定之情事」,受理機關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檢舉時要「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 3. 檢舉獎金的前提:檢舉內容「經查證屬實」且「處以罰鍰」;此處是「得」提充,不是「應」。 4. 獎金與經費是兩項不同規範:檢舉獎金(第2項)「得」提充,發給檢舉人;查核業務經費(第3項)「應」提撥,受領者是主管機關或受委任機關,非檢舉人。 5. 授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一辦法涵蓋兩塊):①第2項檢舉獎金之「適用範圍、發給之對象、基準、程序、條件、撤銷與身分保密」;②第3項提撥罰鍰之「適用範圍、比率與運用」。
常見陷阱
(1)「得」與「應」不要混淆:檢舉獎金是得,經費提撥是應。(2)檢舉獎金不是只要檢舉就有,還要查證屬實且有處以罰鍰。(3)授權辦法的事項要照條文背,且分兩組:獎金組是「適用範圍、發給之對象、基準、程序、條件、撤銷、身分保密」七事項;經費組是「適用範圍、比率、運用」三事項——兩組同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命題常漏列「發給之對象」「基準」「運用」或誤稱兩者分屬不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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