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11條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在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前,原則上要先和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用其他方式先取得;只有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而且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來不及先協議的情形,才可以例外不先協議。若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開會後仍談不成,而且也無法用其他方式取得,才可以依本條例提出徵收申請。
考試要點
1. 本條的核心是「先協議、後徵收」,徵收前要先走協議價購或其他取得方式。 2. 例外情形只有三種事業:國防、交通、水利,且要同時符合「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以及「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 3. 協議內容要作成書面,並記明協議結果;如果沒談成,還要記明未達成協議的理由,並在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4. 協議價購如涉及其他法律上的優先購買權,這裡明定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5. 協議價購的價格標準是依市價;本條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應先協議」誤記成一律都要先協議;本條有國防、交通、水利且公共安全急需的例外。 2. 不要把「拒絕參與協議」和「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漏掉,兩者都是可以進入徵收申請的前提情形。 3. 「市價」不是自行估算的任意價格,而是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4. 本條是說「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不要誤寫成保留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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