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3-1

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對於經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或變更後,依法得予徵收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或變更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需用土地人勘選用地內之農業用地,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者,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最新異動日期:2012-01-0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為了公益事業徵收土地時,需用土地人要先依事業性質和實際需要選地,並盡量避開耕地,優先使用沒有使用計畫的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若涉及依法得徵收或區段徵收的農業用地,在劃設或變更時,還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考量徵收的公益性和必要性。若勘選到的農業用地是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而要改作非農業使用,變更前要先取得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原則上不得徵收,但有法條列出的例外情形時不在此限。

考試要點

1. 「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時,核心義務是: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2. 選地順序重點:應儘量避免耕地,並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3. 依法得予徵收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或變更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4. 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而要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5.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原則不得徵收,但例外包括: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國防事業、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者,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應儘量避免耕地」誤記成「不得使用耕地」;本條是盡量避免,不是絕對禁止。2. 「優先使用」的對象是「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不是所有公有土地都當然優先。3.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是「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考試常混淆成全面可徵收。4. 例外事由要記完整,尤其「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與「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屬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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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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