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5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最新異動日期:2012-01-0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徵收土地時,原則上土地上的改良物也要一起徵收;但若符合條文列出的情況,就可以不一併徵收。若屬應徵收的改良物,通常可配合興辦事業計畫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年內辦理;但如果改良物所有權人在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就請求改良物一併徵收,需用土地人就應同時辦理。至於第3款、第4款的改良物,徵收公告期滿後要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遷移或拆除,且不予補償,逾期不處理就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直接除去。

考試要點

1. 原則: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2. 例外五款要記: - 所有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 - 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 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 農作改良物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3. 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興辦事業計畫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年內徵收。 4. 但若所有權人在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即請求同時一併徵收改良物,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5. 第3款、第4款的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遷移或拆除,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常見陷阱

1. 「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年內徵收」中的「得」是裁量用語,和前段「應一併徵收」不同。 2. 第1款的15日,是「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不能寫成自公告日起15日。 3. 第3款、第4款是「不予補償」,而且是公告期滿後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處理;逾期後才會逕行除去,不可自行改成先補償後拆除。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 回 土地徵收條例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