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57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之。 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因為興辦第3條的事業,需要穿過私有土地的上空或地下,需用土地人可以先就實際需要的空間範圍和地主協議取得地上權;如果協議不成,就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不論採哪一種方式,都應選擇對地主損害最少的地點和方法。若因事業興辦,導致該土地已不能做相當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施工之日起到完工後1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而且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原本就為取得地上權所給的對價,應從徵收補償地價中扣除。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是「上空或地下穿越」時,得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2. 核心數字: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的期間是「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3. 條文明定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土地所有權人的請求。4. 若原先已支付設定地上權的對價,該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5. 另要記得本條要求以「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為之。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得」看成一定要協議,條文是先寫「得」協議,協議不成才準用徵收規定。2. 「完工後一年內」是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的期限,別誤記成其他起算點或更長期間。3. 本條是「地上權」與「土地所有權」兩層不同效果,前段是取得地上權,後段是在特定情形下可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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