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58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一次發給所有權人、地上權、典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永佃權或耕作權人;其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土地改良物依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十計算;徵用期間不足一年者,按月計算之;不足一月者,按日計算之。 前項使用補償費,經應受補償人同意者,得延期或分期發給。 因徵用致土地改良物必需拆除或未能回復為徵用前之使用者,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補償。但其使用方式經徵得所有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國家為了興辦臨時性的公共建設工程,原則上可以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若徵用期間超過三年,或前後徵用二次以上且合計超過三年,需用土地人要在申請徵用前先用書面通知;所有權人在收到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可以請求把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改為徵收,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徵用期間的使用補償費,從公告徵用日起算,並依規定在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一次發給,期間不足一年按月算、不足一月按日算;若經受補償人同意,也可以延期或分期發給。
考試要點
1. 主體與目的: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2. 轉為徵收的條件: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且期間合計逾三年。3. 程序與期限: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徵收所有權。4. 效果: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5. 補償費: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一次發給。6. 計算方式: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土地改良物依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十計算;不足一年按月算,不足一月按日算。7. 補償發給方式:經應受補償人同意,得延期或分期發給。8. 另需注意:因徵用致土地改良物必需拆除或未能回復原使用者,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補償;但使用方式經徵得所有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常見陷阱
1. 「三十日」是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算,不是自申請徵用日起算。2. 只有在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且合計逾三年時,所有權人才有請求徵收的權利。3. 補償費是「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一次發給,但經應受補償人同意,才可以延期或分期。4. 「應」與「得」要分清:本條對需用土地人書面通知、不得拒絕、十五日內發給等多用應然語氣;延期或分期發給則是「得」,有同意才可。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土地徵收與區段徵收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土地法 第 4 題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土地法 第 18 題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什麼?
- 土地法 第 67 題公有荒地適合耕地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得招民承墾,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土地法 第 97 題因實施市地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一定比例補償承租人,該一定比例為何…
- 土地法 第 129 題申請徵收土地,需用土地人應擬具徵收計畫書送由核准機關核准,下列何者為核准機關?
- 土地法 第 130 題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之土地遇下列何種情形,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共 25 題,顯示前 6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