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最新異動日期:2012-01-0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被徵收後,剩下的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因為面積太小、形狀不整,或者已經不能做相當的使用,所有權人可以在徵收公告日起1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把剩餘部分也一併徵收,但逾期就不受理。這個申請一定要用書面提出,而且在補償費發給完竣前,還可以用書面撤回。至於一併徵收的殘餘部分,法律要求應以現金補償。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所有權人」;申請對象是「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 申請期間:自「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逾期不予受理。 3. 事由有二類: - 徵收土地後,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 徵收建築改良物後,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4. 申請方式:應以書面為之。 5. 撤回時點: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 6. 法效果: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常見陷阱
1. 申請期限是「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不是其他起算點。 2. 只有符合本條列舉的殘餘狀況,才可以申請一併徵收;不能自行擴張成其他理由。 3. 撤回的時間點是「補償費發給完竣前」,不是公告前或徵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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