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1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如果要拆除、做重大修繕或改良,必須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不能只由少數人自行決定。至於這些費用,依條文規定,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二者為並列的兩種方式,條文未定先後順序,實際採何方式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考試要點
1. 核心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共用部分及相關設施的拆除、重大修繕、改良,均須依其決議。 2. 三種行為要會分辨:拆除、重大修繕、改良,都是本條規範的對象。 3. 費用負擔方式有二,條文以「或」並列,無優先順序:①由公共基金支付;②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勿自行添加「公共基金優先」或「不足時始由住戶分擔」之階層關係。 4. 分擔基準是「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答題時要抓到「按比例分擔」這個關鍵。
常見陷阱
(1)易誤認為費用一律由區分所有權人平均分攤;條文明定之基準是「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2)條文未規定公共基金優先支付、亦無「不足時」始由區分所有權人分擔之設計;考題若出現「應先動用公共基金,不足部分再由住戶分擔」之敘述,即屬錯誤選項。(3)本條規範對象為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非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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