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2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是專有部分中的共同壁、樓地板,或牆體、樓地板裡面的管線需要修理,原則上由兩邊住戶,或樓上樓下的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分擔費用。只有在修繕費用是因某一位區分所有權人可歸責的原因造成時,才改由那一位負擔全部費用。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在「費用分擔」:共同壁由雙方負擔;樓地板或其內管線由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負擔。2. 例外是「可歸責」:若損壞或修繕費用是因某一區分所有權人的事由所致,則由該人負擔。3. 考題常問區分「原則共同負擔」與「可歸責時由行為人負擔」;關鍵是看損害原因是否可歸責於特定所有權人。

常見陷阱

常見誤解是把這條當成在規定「誰負責修繕」;其實本條核心是修繕費用怎麼分擔。另要注意,只有在費用係因可歸責於某區分所有權人的事由所致時,才由該人單獨負擔,不能一律都算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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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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