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6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管住戶在公寓大廈內的行為界線:不能亂丟垃圾、排放污染物、製造噪音或振動,也不能在共同通道、樓梯間、防空避難設備等地方堆東西、設門、做生意或亂設路障、停車位影響通行。若要做維修、修繕、裝修等工作,不能未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就去破壞或變更建築物的主要構造;飼養動物也不能影響公共衛生、安寧與安全。若住戶違反這些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要先制止或依規約處理,勸阻無效時可以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在「住戶行為限制」與「管理負責人/管委會的處理方式」。 2. 不能任意為之的場所包含: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行為包含堆置雜物、設柵欄、門扇、營業使用、違規廣告物、私設路障、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3. 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有例外: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可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 4. 防空避難設備原則上受限,但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若兼作停車空間,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5. 涉及建築物主要構造的破壞或變更,必須先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這點常是考題重點。 6. 飼養動物不是絕對禁止,但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若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則從其規定。 7. 違反前四項時,先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制止或按規約處理;不遵從時,才能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常見陷阱
1. 不要誤以為開放空間、退縮空地一律不能營業使用;條文有「在主管機關核准範圍內」的例外。 2. 防空避難設備不是完全不能使用,但只能在「原核准範圍」內使用;若兼作停車空間,還有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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