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8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來源有四:起造人就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區分所有權人依區權會決議繳納,基金孳息,以及其他收入。起造人提列的部分,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提出繳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的證明;待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完成依第57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由公庫代為撥付。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管理;經區權會決議交付信託者交付信託,基金運用應依區權會決議。

考試要點

1. 公共基金四大來源要記熟:起造人提列、區權會決議繳納、孳息、其他收入。 2. 起造人提列之公共基金流向:申請使用執照時繳交公庫代收並提出證明 → 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 完成依第57條規定點交 →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 公庫代為撥付。條件缺一不可,尤其別漏「報備」。 3. 起造人提列基準:就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管理;經區權會決議交付信託者,交付信託。 5. 基金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6. 適用除外: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起造人提列公共基金之規定。

常見陷阱

(1)公共基金不是只來自起造人,還有區權會決議繳納、孳息與其他收入。(2)撥付要件常被簡化成「成立管委會+點交」;實則尚須向主管機關報備,且點交範圍包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依第57條)。(3)「一定比例或金額」的計算基數是「工程造價」,不是總銷金額或房屋價款;對應期間是領得使用執照後一年內之管理維護,非永久提撥。(4)別漏適用除外: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起造人提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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