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9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條在講「公共基金」的權利,會跟著區分所有權一起移轉,也就是房屋所有權一轉手,與該區分所有權相連的公共基金權利也一起跟著走。相反地,不能因為個人的私事,把這部分權利拿去單獨讓與、被扣押、拿來抵銷,或另外設定負擔。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客體是「公共基金之權利」。2. 核心規則是「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重點在於跟著所有權走,不是可任意分離處分。3. 禁止的處分方式有四種:讓與、扣押、抵銷、設定負擔。4. 考題常會測「公共基金權利是否可單獨處分」與「是否可因個人事由分離處理」,答案是否定。

常見陷阱

容易把「公共基金」本身與「公共基金之權利」混為一談;本條重點是權利的歸屬與移轉規則,不是在講基金如何使用或收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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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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