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0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平時就要定期把公共基金,以及住戶、區權人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的收支、保管和使用情形公告出來。等到他們解職、離職,或管委會改組時,還要把公共基金的收支情形、會計憑證、帳簿、財報、印鑑和剩餘金額,交給新的管理負責人或新管委會。如果拒絕公告或拒絕移交,先經催告,7日內還不照辦,就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或直接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定期公告」與「交接移交」兩大義務,主體是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2. 公告內容限於公共基金及相關費用的收支、保管、運用情形;移交內容則包括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3. 觸發移交的時點是解職、離職或管委會改組。4. 若拒絕公告或移交,須先催告,並以7日為期限;逾期仍不履行,才可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
常見陷阱
1. 「定期公告」與「解職、離職、改組時的移交」是不同義務,不可混為一談。2. 本條的7日期限是「經催告後仍不公告或移交」的補正期限,不是自動發生。3. 移交內容不只錢,還包含帳簿、憑證、財報與印鑑,考試常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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