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1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的公共基金、分攤費用或其他應負擔費用,已經超過兩期,或金額已達相當程度,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先催告,給對方一段相當期間後仍不付款,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把欠款和遲延利息一起付清。這條重點在於:不是一欠就能告,原則上要先達到「逾二期或相當金額」,且還要經過催告後仍未給付。

考試要點

1. 適用主體: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2. 欠款種類:公共基金、應分擔費用、其他應負擔費用。3. 要件門檻: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4. 程序要件: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5. 法律效果: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請求給付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

常見陷阱

容易誤以為只要欠一筆就能直接起訴;本條明確有「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及「催告後仍不給付」兩道門檻。也要注意,本條請求標的除了本金,還包括遲延利息。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法院拍賣受償順序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罰鍰處罰對象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8 題,顯示前 6 題。

規約與財務監察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20 題,顯示前 6 題。

← 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