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2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住戶有本條列出的三種重大情形之一,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要先請他改善;如果三個月後還沒改善,且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可以向法院請求強制他搬離。若這個住戶本身就是區分所有權人,還可以進一步請法院命他把房屋與基地持分出讓;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若還不自行辦理移轉,還可聲請法院拍賣。拍賣所得中,積欠的本條例應分擔費用,其受償順序和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但若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則依其他法律。

考試要點

1. 先記程序: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先「促請改善」;滿3個月仍未改善,且要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能訴請法院。 2. 第1項三種事由要分清:①積欠應分擔費用,且經強制執行後又再積欠,金額達區分所有權總價1%;②違反本條例規定,且已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處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③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且情節重大。 3. 若住戶是區分所有權人,救濟方式升級為可訴請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應有部分;判決確定後3個月未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得聲請法院拍賣。 4. 拍賣所得的受償順序:積欠本條例應分擔費用者,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順位受償,但要注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常見陷阱

1. 不是一有違規就能直接趕人,必須先促請改善,且滿3個月仍未改善,還要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2. 第1款不是單純欠費就符合,還要「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且金額達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 3. 第2款要注意是已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不是所有罰鍰案件都適用。 4. 第2項只有在住戶是區分所有權人時,才會進一步涉及出讓與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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