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3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公寓大廈關於建物、基地、附屬設施怎麼管理、怎麼使用,以及住戶彼此之間的關係,原則上都可以用「規約」來約定,但前提是法律沒有另外規定。規約還必須先寫清楚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範圍。至於條文列出的七類事項,只有在規約中明確寫明,才會發生效力。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得以規約定之」:公寓大廈、基地、附屬設施的管理使用及住戶關係,可由規約約定,但仍要受其他法令限制。2. 規約至少要載明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範圍。3. 下列事項若未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①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②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共用部分及基地之使用收益權、以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的特別約定;③禁止飼養動物的特別約定;④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⑤財務運作的監督規定;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出席及同意人數、以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的特別約定;⑦糾紛協調程序。

常見陷阱

容易誤以為只要大家口頭同意就有效;但本條對上述七類事項要求「載明於規約」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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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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