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4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你要承接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承接之前要先向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看第35條規定的文件,必要時也可以影印。承接之後,原本那位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本來就要負的權利義務,你都要接著遵守。至於專有部分的無權占有人,也一樣要遵守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的義務。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在「繼受人」與「無權占有人」兩類人。 2. 繼受人:在繼受前,應向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文件;繼受後,應承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的一切權利義務。 3. 無權占有人:仍須遵守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4. 若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會準用第21條、第22條、第47條、第49條住戶之規定;考試常會考「準用哪些條文」與「適用對象」要分清楚。
常見陷阱
1. 「繼受前」與「繼受後」的義務不同:前者是先閱覽/影印文件,後者才是承接原權利義務。 2. 本條是講「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與「無權占有人」,不是泛指所有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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