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5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召開臨時會議:一是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並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二是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亦達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會議原則上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的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擔任召集人;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者可擔任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互推不成時,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
考試要點
1.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 2. 臨時會議兩種事由:①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②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目的及理由請求。 3. 召集人原則: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 4. 視同解任:上述召集人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 5. 互推與指定: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者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互推不成,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不申請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一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6. 任期:依會議或規約規定者,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常見陷阱
(1)「應召開」是強制,不是可開可不開。(2)臨時會第一款不是「發生重大事故就應召開」:尚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請求為啟動要件;考題常僅給「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必要」即問是否應召開,須留意有無請求主體。(3)第二款要同時看「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與「區分所有權比例五分之一以上」,兩個門檻都要達到,且要書面載明目的及理由。(4)召集人若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不是任期到期才算,而是「視同解任」。(5)互推不成時,是否由主管機關指定、以及是否依規約輪流擔任,題目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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