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8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當公寓大廈已辦好區分所有權登記,而且區分所有權人「人數過半」且「持分比例也過半」時,起造人就要在3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若起造人有數人,必須互推1人來辦理;如果第一次開會因出席人數或持分未達第31條門檻而無法成立管理委員會,起造人要就同一議案再召集一次。完成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前,起造人就是公寓大廈的管理負責人。
考試要點
1. 觸發召集義務的條件: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 2. 召集期限:3個月內。 3. 召集事項: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4. 起造人數人時:應互推1人為之。 5. 第一次未達第31條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1次。 6. 在尚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起造人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人數達半數以上」和「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看成只要其中一項即可,條文是兩者都要達到。2. 「三個月內」是起造人的召集期限,考試常混淆成其他期間。3. 重新召集是「一次」,且是針對「同一議案」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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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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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召集期限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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