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9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公寓大廈原則上要成立管理委員會,或者推選一位管理負責人來處理管理事務。若成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要由管理委員互推產生,並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至於選任、解任、權限、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與代理,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的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規定,原則上任期一至二年;若未規定,則任期一年,且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的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也得連選連任。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拒絕移交情形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住戶若不是該專有部分的區分所有權人,除會議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仍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考試要點
1. 管理組織的基本型態: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2. 管理委員會內部職務: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且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3. 選任、解任、權限、委員人數、召集方式、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4. 任期重點: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未規定者,任期一年。5. 連任重點: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6. 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7. 身分限制重點:住戶不是該專有部分的區分所有權人者,除會議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8.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若仍無法互推或申請指定,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常見陷阱
1. 「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是並列關係,不是先後順序。2. 任期不是固定一定為二年;條文是「一至二年」,未規定時才是「一年」。3. 連任規則要分角色看: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4. 「視同解任」的起算點是自任期屆滿日起,不是另行通知或另行決議後才生效。5. 住戶非區分所有權人,並非一律不能被選任;條文是除會議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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