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把常用名詞先講清楚,像是什麼叫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住戶、管理委員會等。考試時不是在背抽象概念,而是要能分辨:哪些是各戶自己專用、哪些是大家共同使用、哪些是經約定後變成特定人專用或共同使用。只要名詞定義弄清楚,後面關於會議、管理、使用限制的題目就比較不容易混淆。

考試要點

1. 公寓大廈:構造上、使用上,或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2. 區分所有:數人區分一建築物,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3. 專有部分:具有使用上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4. 共用部分: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5. 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約定共用部分: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6.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區分所有權人就共同事務及權利義務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7. 住戶包含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其他經同意使用專有部分者,以及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8. 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規約都是本條常考名詞,題目常考其成立方式、身分來源與功能。

常見陷阱

1. 「共用部分」不只是大家實際有用到的地方,還包括「專有部分以外」且「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2. 「約定專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很容易混:前者是共用部分約定給特定人用;後者是專有部分約定給大家共同使用。3. 「住戶」不只限所有權人,也包含承租人、經同意使用者,以及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4. 「管理委員會」是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組成;若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才有「管理負責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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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共用部分使用管理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37 題,顯示前 6 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55 題,顯示前 6 題。

建築改良物用途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7 題,顯示前 6 題。

約定專用部分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30 題,顯示前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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