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0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開會時,原則上要由召集人在開會前10日,用書面把開會內容寫清楚後,通知每一位區分所有權人。只有遇到很緊急的情況要開臨時會,才可以改用公告方式通知,而且公告時間不能少於2日。至於管理委員的選任,必須事先寫進前述開會通知並公告,不能在會上臨時提出。

考試要點

1. 正常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應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2. 例外: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但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日。 3.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必須載明並公告在前項開會通知中,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4. 常考重點是「10日書面通知」與「急迫情事臨時會公告至少2日」,以及「管理委員選任不得臨時動議」。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得以公告為之」誤記成一般情形也可以只公告;這是有急迫情事的例外。 2.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日」是臨時會公告的最低期間,不能寫成1日或其他期間。 3. 管理委員選任不能臨時動議提出,考試常與一般會議臨時提案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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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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