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作成決議,原則上要先有足夠的人出席:出席的區分所有權人要達三分之二以上,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也要達三分之二以上。等到表決時,還要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且同意者的區分所有權比例也要占出席者的區分所有權比例四分之三以上,決議才成立。除非規約另外有特別規定,否則就依這個標準。

考試要點

1. 本條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法定門檻。 2. 先看「出席門檻」: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 3. 再看「同意門檻」: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且同意者的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 4. 但書重點: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才適用本條標準;考題常與第25條定期會議、第30條通知、第32條重行召集門檻一起比較。

常見陷阱

1. 容易把「出席門檻」與「同意門檻」混為一談;本條是先算出席,再算同意,兩關都要過。 2. 容易只記人數比例,漏掉「區分所有權比例」也要同時達標。 3. 本條有「除規約另有規定外」的但書,題目若問是否一律適用,要注意規約可能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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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55 題,顯示前 6 題。

定期會議召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7 題,顯示前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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