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2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或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重新開會時,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即人數須達3人以上,且同時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五分之一以上),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決議之會議紀錄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7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會議主席應於決議成立後10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
考試要點
1. 適用前提:須是依前條重開同一議案的會議,且前次未獲致決議,或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 2. 重開會議出席門檻: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3人並五分之一以上,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 3. 決議門檻: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4. 書面反對機制:會議紀錄依第34條第1項送達後,區分所有權人得於7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若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該決議視為成立。 5. 事後通知: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10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常見陷阱
(1)這是「重新召集」的會議,不要和前條的一般決議門檻混淆。(2)出席門檻是三層並存:①人數3人以上;②人數達全體之五分之一以上;③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的「並」字表示人數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勿只記「3人」而漏掉「五分之一以上」——大樓戶數愈多,後者才是實際門檻。(3)第2項的7日,是自會議紀錄送達後起算;反對意見的判斷標準是「未超過半數」,不是只看反對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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