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4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完後,一定要做成會議紀錄,內容要寫清楚開會的過程和最後的決議,並由主席簽名。這份紀錄要在會後十五日內送達每一位區分所有權人,同時還要公告。另,會議紀錄不是只留一份就好,還要和出席者的簽名簿、以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起保存。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本條規定的是會後文書作成、送達、公告與保存義務。2. 會議紀錄應載明兩大內容:開會經過、決議事項;並由主席簽名。3. 送達與公告期限是「會後十五日內」;考題常考十五日內是否同時要「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及「公告」,兩者都要。4. 保存內容要三類併同:會議紀錄、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簽名簿、代理出席之委託書。5. 與第25條、第30條、第31條等常搭配出題,但本條核心是「紀錄製作、通知、保存」三件事。
常見陷阱
1. 「會後十五日內」是本條明定期限,不可自行加寫成其他天數。2. 本條是要求「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不是二選一。3. 保存文件不只會議紀錄本身,還要連同簽名簿、委託書一併保存,常被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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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定期會議召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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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22 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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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25 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28 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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