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5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利害關係人在有必要時,可以要求看或影印這些和社區管理、財務、欠費、會議紀錄有關的文件。條文明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能拒絕。重點是這是「請求閱覽或影印」的權利,不是隨便誰都能看,且以「利害關係人」且「必要時」為前提。

考試要點

1. 請求權主體:利害關係人。 2. 行使要件: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 3. 可請求的資料包括: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 4. 義務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且不得拒絕。 5. 此條常與定期會議、財務監察、會議紀錄取得等考點連結。

常見陷阱

1. 不是所有住戶都當然無條件行使,條文用的是「利害關係人」且「必要時」。 2. 不能把「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誤解成只能閱覽、不能影印;條文明確兩者都可以。 3. 不能忽略可請求的範圍包含欠繳公共基金與各種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以及前條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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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定期會議召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7 題,顯示前 6 題。

規約與財務監察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20 題,顯示前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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