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7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管理委員會開會做出的決議,內容不能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相牴觸。換句話說,管委會只能在這些規範允許的範圍內作成決議,不能自己另外定出相反內容。

考試要點

1. 本條為單句禁止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三者以「或」並列,任一違反即該當。 2. 條文未規定三者之間的位階或先後順序,亦未明定違反之法律效果;命題若出現「依序適用」「何者優先」之敘述,須留意是否逾越本條文義。 3. 適用時的檢查方式:就管委會決議之內容,逐一比對有無牴觸本條例、規約、區權會決議。

常見陷阱

(1)易誤認管委會得自行補充或變更規約內容;本條明文禁止其決議內容違反規約。(2)本條未設效力規定:不同於第33條明文「不生效力」,第37條僅寫「不得違反」,未載明違反之效果;考題若逕稱「違反本條之決議當然無效」,須審慎判斷。(3)三個比對對象是「或」的並列關係,條文未排定優先順序,勿自行建構「條例>規約>區權會決議」之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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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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