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區分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專有部分,原則上可以自由使用、享有收益、拿來處分,並且可以排除他人干涉,但前提是法律沒有另外限制。另一方面,專有部分不能脫離它所對應的共用部分應有部分,以及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的應有部分,單獨拿去移轉或設定負擔。

考試要點

1. 重點在「專有部分」的權利內容: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包含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 2. 另一重點是「不得分離」:專有部分不能與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以及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開移轉或設定負擔。 3. 考題常用來測試是否理解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基地權利是連動關係,不能只單獨處分專有部分。

常見陷阱

容易誤以為專有部分可以單獨自由買賣或設定負擔,實際上本條明確禁止與共用部分及基地相關應有部分分離處分。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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