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把管理維護相關事務,委任或僱用給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或認可證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來做。重點是:不是誰都能接這類工作,必須持有法定證件。

考試要點

1. 本條主體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2. 法律效果用語是「得委任或僱傭」,表示可委任或僱用,非強制。3. 受委任或受僱者限於「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者。4. 服務對象包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與「管理服務人員」兩類。

常見陷阱

容易把本條誤認成要求一定要委任外包,實際上是「得」委任或僱傭,並非強制。也不要漏看資格限制:必須是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者,不能泛稱一般業者或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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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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