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3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 二、應指派前款之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 三、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在做業務時,必須照規定聘用一定人數、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的繼續性從業管理服務人員,並且由公司負責監督考核。公司也要指派這些管理服務人員去實際辦理管理維護事務,而且整體業務都要依照業務執行規範來做。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重點在公司執業義務。2. 必須「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且「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的「繼續性從業」管理服務人員。3. 公司對受聘人員負「監督考核之責」。4. 公司還要「指派前款之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5. 業務執行必須符合「業務執行規範」。

常見陷阱

常見是把本條誤看成在規範個人義務;其實本條是規範公司如何用人、如何指派與如何執業。另要注意條文用語是「應」字,屬於必須遵守的義務,不是裁量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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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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