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4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四、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的管理服務人員,做事時必須按照自己核准的業務類別和項目來執行,不可以超出核准範圍。也不能把自己的認可證借給別人用,或拿別人的認可證來執業;另外,也不能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的管理維護公司。最後,還要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的訓練。

考試要點

1. 本條主體是「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2. 四大義務要記: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不得出借或借用認可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管理維護公司;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3. 考題常抓「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這個數字門檻,以及「應」參加訓練的強制性。

常見陷阱

容易把「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誤以為可泛做所有管理事務;本條只限核准範圍。另要注意是「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不是只限制兩家或特定條件下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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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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