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5

前條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講「前條以外」的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也就是不屬於前一條所規範情形的人,執行業務時要遵守的基本義務。第一,要在自己被核准的業務類別與項目範圍內工作,不可以超出許可範圍。第二,不得把自己的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借給別人用,也不能拿別人的認可證來執業;另外,還要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的訓練。

考試要點

1. 本條主體是「前條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考題常考你能否辨認其適用對象。 2. 兩個禁止事項要記清楚:不得提供自己的認可證供他人使用、不得使用他人認可證執業。 3. 執業範圍限制在「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內,不能逾越核准範圍。 4. 另有參訓義務:須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常見陷阱

常見誤解是把本條的管理服務人員義務和前條受僱人員義務混在一起;本條文字特別是「前條以外」,考試要先分清適用對象。另要注意,條文用語是「不得將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不是單純禁止借證而已,還包括不得拿別人的證來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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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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