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沒有做好條文列出的幾項職務或義務,主管機關可以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且可以命令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若到期還是不改善或不履行,還可以連續處罰。這裡列的情形包括:未善盡督促住戶投保責任保險、無正當理由未執行促請改善或訴請強制遷離/強制出讓、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5條、以及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至第十二款的職務且顯然影響住戶權益。
考試要點
1. 罰鍰對象是「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不是一般住戶。 2. 罰鍰額度是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3. 主管機關除了處罰外,還可以命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4. 本條共有四款:第1款是督促第17條責任保險;第2款是執行第22條的促請改善、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第3款是違反第35條;第4款是未執行第36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職務,且要達到顯然影響住戶權益。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本條與第47條或第49條混淆;本條是第48條,罰鍰區間較低。 2. 第2、3、4款都有「無正當理由」或「顯然影響住戶權益」等構成要件,不能只看到沒做就直接認定。 3. 「得連續處罰」是到期仍不改善或不履行時才可能發生,不是第一次就必然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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