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規定公寓大廈內哪些違規行為,主管機關可以開罰。罰鍰金額是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並且還可以要求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如果期限到了還不改善或不履行,就可以連續處罰。另有一種更重的情形:如果是供營業使用的住戶,因為第3款或第4款的行為而害人死亡或重傷,會另外負擔刑責與較重的罰金。
考試要點
1. 第1項共有8款違規類型,都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2. 罰鍰區間一定要記: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3. 主管機關除了罰鍰,還可以命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逾期未改善或未履行者,得連續處罰。4. 第2項只限「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且必須是前項第3款或第4款行為,因而致死或致重傷,才適用:致死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5. 第2款特別要記有「經制止而不遵從」這個前置要件。
常見陷阱
第1項第2款不是只要違反變更使用限制就一定成立,還要『經制止而不遵從』才罰。第2項的重刑不是適用所有住戶,而是限於『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而且只能是第3款或第4款行為所致。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 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列何者正確?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8 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服務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 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稱為: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2 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下列何者會議決議訂定共同遵守事項之規約?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7 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變更顏色,下列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4 題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或改良,應依下列何種會議之決議為之?
共 55 題,顯示前 6 題。
罰鍰處罰對象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9 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周圍上下變更構造之敘述,何者正確?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0 題住戶違反規定於關公寓大廈設置廣告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管理委員會制止後應於多久內回復原狀?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1 題住戶違反規定於關公寓大廈外牆面變更顏色,經管理負責人制止後未在期限內回復原狀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得由下列何者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71 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在管理委員會未成立前,住戶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約定專有部分,經下列何者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並要…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74 題有關住戶行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0 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納公共基金,至少逾多少期,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共 18 題,顯示前 6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