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9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規定公寓大廈內哪些違規行為,主管機關可以開罰。罰鍰金額是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並且還可以要求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如果期限到了還不改善或不履行,就可以連續處罰。另有一種更重的情形:如果是供營業使用的住戶,因為第3款或第4款的行為而害人死亡或重傷,會另外負擔刑責與較重的罰金。

考試要點

1. 第1項共有8款違規類型,都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2. 罰鍰區間一定要記: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3. 主管機關除了罰鍰,還可以命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逾期未改善或未履行者,得連續處罰。4. 第2項只限「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且必須是前項第3款或第4款行為,因而致死或致重傷,才適用:致死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5. 第2款特別要記有「經制止而不遵從」這個前置要件。

常見陷阱

第1項第2款不是只要違反變更使用限制就一定成立,還要『經制止而不遵從』才罰。第2項的重刑不是適用所有住戶,而是限於『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而且只能是第3款或第4款行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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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55 題,顯示前 6 題。

罰鍰處罰對象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8 題,顯示前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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