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9-1

公寓大廈未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公寓大廈沒有在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對區分所有權人處罰鍰。罰鍰金額是按每一專有部分計算,每一專有部分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並且會先命限期補辦。若期限到了還是不辦,還可以按次處罰。

考試要點

1. 違規態樣:未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2. 處罰對象:區分所有權人。3. 罰鍰標準:按「每一專有部分」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4. 程序:主管機關先令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5. 注意「按每一專有部分」是計算基礎,考題常考罰鍰對象與計算方式。

常見陷阱

容易誤認處罰對象是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本條是對區分所有權人處罰。也要注意不是直接就按次處罰,必須先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才得按次處罰。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 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