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50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的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若違反第42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登記證、認可證經廢止後仍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管理維護服務業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勒令與罰鍰是併處,不是先後兩階段。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考試要點

1. 處罰對象: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 2. 違規態樣: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管委會、管理負責人或區權會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管理維護服務業務。 3.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4. 法效果:勒令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併處關係,條文未定先後順序。 5. 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常見陷阱

(1)這一條處罰的是「未領證/證照被廢止後仍營業」以及「接受委任或僱傭執行業務」的情形,不要和第51條的限期改正、受僱人員停業期間混淆。(2)主管機關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是中央主管機關(第51條才是中央)。(3)「勒令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與罰鍰是併處,勿讀成「先勒令、再罰鍰」的兩階段;且按次連續處罰以「拒不遵從」為要件,是「得」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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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管理服務人員義務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7 題,顯示前 6 題。

罰鍰處罰對象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8 題,顯示前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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